用户电费和公摊电费捆绑收取?海口一小区业主拒交 物业断电

15.08.2019  15:25

      商铺被物业断电。

    “小区物业将用户电费和公摊电费捆绑收取,我们从去年年底就要求物业整改,并公示公摊电费,但至今未改,导致电价比市场价高。”8月13日,海口市鸿创大厦小区多位业主投诉,这样的捆绑收费违反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多位业主因此拒交电费。其中一户业主的小区商铺遭物业强制断电。

      业主商铺遭断电

      物业称欠费未交

      13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鸿创大厦小区走访,该小区是一栋商住楼。纪先生2005年入住小区,并在小区一楼有一间商铺。纪先生说,12日下午3点40分左右,他的商铺被小区物业强制断电,导致商铺营业受影响,无奈之下他只能使用柴油发电机临时发电。

      纪先生说,今年2月以来,因为质疑物业将用户电费与公摊电费一起收不合理,他拒交电费,被物业断过生活用电,后来又供电了,这次物业断了他商铺的电。

      对此,鸿创大厦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断电是因为纪先生欠了电费未交。该负责人称,小区整栋楼是先买电后用电,需要物业公司垫付,但现在没有钱了。对于小区电费收费标准的问题,该负责人称“这不该你们(记者)来查,也不该你们来说。”

      经多次询问,该负责人表示,收取的电费就是用户电费加公摊电费,公摊电费包括损耗电费、公共照明电费等。

      14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小区协调恢复供电一事未果,截至14日下午4点,纪先生的商铺仍未恢复供电。

      用户电费与公摊电费捆绑收

      业主质疑多交钱

      去年8月,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经营者等须按抄表周期公示共用设施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纪先生提供的6月份缴费通知单显示,纪先生住所的生活用电为253度,单价为0.85元/度,费用为215.05元。纪先生的商铺用电为991度,单价为1.2元/度,费用为1189.20元。

      海南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电,按照0.6083元/度(不满1千伏)或0.5883元/度(1千伏以上)的价格收取,小区公摊用电不应含在其中。按此来算,纪先生所在小区生活用电每度电要多交0.24元,而6月生活用电费要多交61元。而商铺的单价,按照物业公司给电网部门缴费的单价为0.7109元/度(100千伏安以下(1-10千伏))商业用电每度电要多交0.4891元,6月纪先生的商业用电要多交484.7元。

      业主王女士表示,生活用电与公摊电费捆在一起收,导致收取的电费比市场价高,且没有公示公摊电费;此外小区物业允许外面的电动车到小区停车、充电,并收取费用,这些费用物业收了,电费却公摊给业主,这也不合理。

    市场监管部门

      捆绑收费违规要整改

      将协调物业恢复供电

      13日下午,记者将纪先生及鸿创大厦小区业主投诉的问题,反映给了海口市美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该局已经受理了该业主的投诉,已经派工作人员调查,将协调物业先给业主恢复供电,其他问题再进一步核实了解。

      当天下午5点半,该局工作人员吴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已到鸿创大厦小区解了相关情况,业主遭物业断电是因为没有交电费,这是没有抄表到户的历史原因所致,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将公摊电费与用户电费一起捆绑收取,按照电费收费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已要求物业公司整改;已经明确告知物业公司,在没有抄表到户前,基本电价和公摊电费要分开、并公示出来。

      对于抄表到户的问题,吴姓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征求小区业主意见,有超过2/3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以由物业公司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抄表到户,并进行线路改造。

      此外,吴姓工作人员表示,小区物业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对于业主不交电费一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物业拒绝恢复供电,业主可向住建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