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6.08.2015  17:57

 

 

 

 

 

琼卫指导〔20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计生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推进我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2、海南省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重点评估内容和指标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通过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创建活动,巩固和加强行政管理、综合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基层工作网络;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服务管理措施,激发各地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务实的工作作风、创新的工作思路、扎实的工作措施,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科学管理,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二)重心下移。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强培训,加大投入,完善制度,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依法理事。

(三)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四)统筹推进。整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阳光计生、诚信计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各项工作要求,与地区工作实际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推进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开始,每年乡镇(街道、农场)达到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标准的数量不低于当地乡镇(街道、农场)总数的20%,至2017年,全省60%以上的乡镇(街道、农场)达到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标准,基层工作网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重点难点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各地要围绕重点评估内容与指标,进一步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创建工作。要坚持“开门”搞创建,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各地要利用卫生计生服务热线、进村入户等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社会公开创建活动的方案、过程等,增强创建活动透明度。

(二)突出创建工作重点

创建活动重在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各地在创建活动中要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等重点难点工作,注重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的落实、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的稳定和加强、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工作方法创新,着力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提升。

五、认定程序

(一)自评申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对照重点评估内容与指标进行自评,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级单位积极申报,并对其进行初审,于每年9月底前择优向省卫生计生委推荐,同时报送规范化乡镇级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评估验收

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到市县(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和入户调查。同时,将县级自查与上级抽查、平时督查与验收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现场检查、暗访、第三方调查、目标考核、行风评议、来信来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利用卫生、公安、人社、教育、民政、统计等共享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增强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集中审定

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专门会议,根据申报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现场检查等情况进行集中审定,于当年12月底前确定规范化乡镇级名单并通报全省。

五、动态管理

为确保创建工作质量,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经常性抽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进行复查,发现工作严重滑坡的单位,撤销基层基础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抓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的有效举措,是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的关键所在。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要高度重视,把创建活动作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组建工作班子,抓好创建的实施工作。要按照创建工作要求,争取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本地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水平全面提高,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深入发展。

(二)强化激励机制

各地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政策、经费等支持力度。对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鼓励。对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县(区),省卫生计生委将在申报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先进单位时优先推荐。各地要加强对创建活动中典型事迹和先进特色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和示范效应。

(三)强化监管工作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规范化乡镇(街道、农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基础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创建活动全面开展。

 

 

附件2

海南省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

(街道、农场)重点评估内容和指标

 

        一、领导重视好

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着力研究解决制约基层计划生育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基层网络好

切实加强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能,按工作需要配备乡镇计生办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公务员不少于2名。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月例会制度。村(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计生员,其中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委会,按每3000人口至少增配1名计生员的比例配备(大于2000人口不足3000人口的,按3000人口增配1名计生员)。计生员按每月不低于村(居)党支部书记报酬的80%落实待遇,报酬落实率100%。村(居)委会每500名流动人口(流入)配一名流动人口计生协管员,其报酬落实率100%。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协会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三、宣传引导好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我国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规范和优化户外宣传环境,打造具有当地特色、文明温馨的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宣传环境。村(居)计生员和育龄群众人口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城乡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四、依法管理好

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正、文明,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  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满意率95%以上。扎实开展便民服务和维权活动,做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有便民服务中心和计划生育服务窗口。法定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率100%,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率100%。辖区内无“两非”案件,法定内怀孕孕情异常消失查处率100%。

五、生育服务好

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引导群众选择安全、适宜、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术后随访率达95%以上。群众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知晓率和避孕方法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80%以上。怀孕6个月内妇女孕情掌握率达75%以上。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基因筛查诊断服务项目。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免费服务覆盖率100%。

六、利益导向好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等“三项制度”,省、市县(区)制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率100%。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

七、信息管理好

依托村(居)工作网络和队伍,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全面应用计划生育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婚姻、生育、避孕、迁移流动、奖励扶助等信息及时采集、动态更新,准确率达95%以上。做好出生人口统计和监测工作。基础资料、档案、台账、报表完整、规范。流动人口建档率95%以上;重点信息提交率95%以上;部门信息利用率95%以上。

八、群众自治好

依法制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明确村(居)委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稳妥开展诚信计生。村(居)委会达到自治标准50%以上。

九、工作成效好

符合法定生育率达到省下达本市县(区)年度责任目标值以上。

        注明:三亚市下辖区暂参照规范化乡镇级重点评估内容和指标。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