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通知

23.10.2014  11:40

  琼卫妇幼〔2014〕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医附院,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要求,并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根据原卫生部的部署,我省创建了218所爱婴医院(爱婴卫生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但是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剖宫产率仍居高不下,个别机构甚至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同时,随着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要求

  自201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已经不开展助产业务且不具备爱婴医院评审条件的部分爱婴卫生院不再参加复核,也不再保留爱婴卫生院称号。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对参与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达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为其统一颁发“爱婴医院”牌匾。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爱婴医院复核和评估工作,汇总公布全省爱婴医院名单。

  在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医疗机构自我评估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促进爱婴医院良性发展。通过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逐步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规范产科、儿科服务,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母婴健康。

  三、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品牌价值。要将爱婴医院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将爱婴医院监督管理与助产技术管理,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强爱婴医院日常监管,对达不到爱婴医院标准的医疗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的,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后取消其爱婴医院称号,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再次组织新一轮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

  附件:1.2014年海南省爱婴医院复核方案

  2.海南省爱婴医院复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

   4.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

   5.原海南省爱婴医院/爱婴卫生院名单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4年海南省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根据国家爱婴医院复核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

  (一)复核对象。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二)复核标准。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开展复核,复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复核周期。各市县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

  (四)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时间安排。

  1.参与爱婴医院复核的医疗机构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和申请;

  2.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

  3.省卫生计生委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二、复核程序

  (一)机构申请。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和复核申请,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二)市县级逐一复核。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含属地内的省属、企业、部队、院校等医疗机构)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在接到医疗机构复核申请1个月内,依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逐一复核。复核不合格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方能再次申请。对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单位,应终止其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的资格。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复核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

  (三)省级抽样复核并公布。省卫生计生委在接到市、县爱婴医院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抽样复核,随机抽样比例视具体申报复核的医疗机构总数确定。抽样复核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次进行复核。省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市县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省级抽样复核合格率未达到100%的,则视该市县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不通过,市县应组织第二次市县复核工作。各市县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爱婴医院名单,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各市县在开展复核工作的同时,对于前期未得爱婴医院称号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鼓励其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在对参与创建爱婴医院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时,程序参照复核程序执行。各市县应将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和实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我省的爱婴医院复核、创建工作,成立爱婴医院复核领导小组,建立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逐级培训和督导检查,为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向社会公布我省爱婴医院名单,及时将复核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动员,成立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通知原获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保健机构作好复核自评估工作,建立评审专家队伍,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复核,及时报送复核报告。

 

附件2

   海南省爱婴医院复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锋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副组长:庄重军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

                向  伟 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成 员:蔡庆雄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调研员

              樊利春 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王菊香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主任科员

              陈 翔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