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要报 (第2期)

05.02.2016  16:35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29日

 

            我省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成效显现

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我省全面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多管齐下,组织开展一系列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5月1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主持约谈会,三亚市、万宁市因未完成2014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被约谈,澄迈县、琼海市、临高县因未完成国家责任书项目被约谈。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全省检查企业5439家,发现违法建设项目476家违法排污企业459家,责令停产企业346家,责令限期治理企业417家,关停取缔企业304家,罚款企业481家,罚款1816.58万元,对5起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集中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针对央视报道三亚河污染事件,组织开展全省打击典型水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省排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395家,立案查处违法企业136家,处罚304.35万元。对白沙南大洋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思远食品有限公司、海南高远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新台胜有限公司等5宗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组织省内9家主要媒体召开通气会,有力推进打击典型水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特别是加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巡查,全省出动执法人员1610人次,排除火点隐患79处,及时处理各类火点32处,妥善处置环境保护部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中12火点的防控工作。

落实“按日计罚”新《环境保护法》重典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2015年全省实施“按日计罚”案件10宗,罚款540.1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1宗;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8宗;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4宗,拘留4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宗。

启动约谈机制和环境保护“督政”。对减排任务完成滞后的琼海市、澄迈县、临高县政府和海口威立雅污水厂、海南金海浆纸厂、海南中航特玻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跟踪督办落实;对三亚内河水污染、澄迈老城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环境保护“督政”,对8宗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对93个企业开展环境稽查,全程跟踪督察督办事项落实。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81宗,罚款2407万元,责令停止生产346家、停止项目建设87家、限期建设配套设施2家、限期治理17家、拆除私设排污设施7家、限期整改142家,一些长期积累的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环保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我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弱势也更加凸显,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少、执法能力偏低、装备差、监控手段落后,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环境执法需要;环境执法部门协调联动不够,未形成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这些问题,需要深刻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