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检察工作的做法和启示

01.03.2016  17:3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 旭

  自省院组织开展“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工作以来,我院把生态检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主动把生态检察融入美丽儋州建设、服务儋州绿色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部署和落实,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特色经验,为儋州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厘清工作思路

  (一)争取上级支持,加强组织保障。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院党组迅速进行专题传达学习,研究制定七条贯彻实施措施,及时呈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得到市委严朝君书记等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多次向省院汇报工作情况、请示工作,得到省院领导和专项工作办公室的亲临指导、大力支持,为推动专项工作提供了强力支持。根据工作实际,我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为常务副组长,各业务部门及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确保了生态检察有序有力开展。

  (二)发挥调研优势,明确工作思路。一是坚持调研先行,摸清底数。我院确定了三个方向,组织三路人马,由院领导挂帅分别对松涛库区的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职能单位行政执法状况,全市非法采砂和海岸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全面掌握儋州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确保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思路清晰、重点明确。二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生态检察工作思路。在充分听取调研单位对生态检察工作意见建议基础上,我院研究制定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确立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抓手的工作思路,提出以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整治一批不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解决一批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修复一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为工作重点;确定以打击非法采砂和保护松涛库区生态环境为特色亮点。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捏合内部力量,统一工作步调。坚持全院“一盘棋”思想,整合内部资源,形成了由反渎局统筹协调各成员部门对外工作,成员部门之间互通信息、协同作战,确保了全院上下统一步调,握指成拳。建立了生态检察工作定期汇报制度,每月25日定期召开全院生态检察工作推进会,听取各成员部门本月的生态检察工作情况及下一个月的计划安排,共同研究解决工作的困难及不足,确保生态检察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合外部力量,促进协同作战。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指定分管政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负责指挥,确保全市上下思想一致、统一调动。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联系与沟通,与国土、林业、水务、海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组织召开 “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工作专题会议13次,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促进各方形成统一共识,紧密工作衔接,形成全市工作合力。三是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中形成合力,推动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16项,针对市人大调研组反映的养猪场向松涛水库排放污水的情况,我院牵头组织召开现场工作推进会,督促市国土局、市畜牧局关停了非法排污的两个养猪场,督促市国土局拨付10万元改造生活污水净化池,有效促进了松涛库区生态修复。

  三、强化打击和保护相结合,促进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

  (一)积极开展生态巡查,收集生态领域犯罪线索。将民行、预防、乡镇检察室等部门纳入生态巡查的责任主体,把生态巡查作为先行发现生态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主动走访、巡查、受理举报投诉,收集和发现线索。共深入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林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等生态监管薄弱部位和主要河道、海岸带、公益林保护区、养殖基地等生态脆弱区域巡查188次,收集生态领域职务犯罪线索3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线索27件,化解生态领域矛盾纠纷19件,形成调查报告16份,推动各镇、农林场确立生态联络员,为有效开展生态领域法律监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严惩生态领域刑事犯罪。坚持把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在刑检部门设立生态检察办案小组,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优先从严办理审查逮捕涉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等案件11件16人,批准逮捕6件9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6件17人,提起公诉16件16人,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震慑效果。

  (三)重拳出击,严办生态领域职务犯罪。紧紧盯住生态环境监管职能中容易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加强线索的分析、评估和核实,依法查办了市农业委员会营林科原科长林某日、原科员陈某德勾结儋州运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王某佑、个体老板羊某才、海头镇政府原工作人员张某才等5人合伙骗取国家造林项目专项补贴资金涉嫌贪污一案,涉案金额达500多万元,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环境。

  (四)注重打击与修复并重,强化恢复性司法保护。牢固树立打击和恢复并重的工作新思维,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制度,通过恢复司法,实现既修复人与人(社会)的关系,又恢复受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共督促生态修复案件13件,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3件,通过办理的案件,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森林公安、农委等部门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补植复绿,补种树苗80余亩,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挽救一个家庭的效果,初步形成惩治与修复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局面。

  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一)立足职能,开展生态领域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针对环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脱节、法律威慑力不够的现象,抽调反渎、侦监、民行、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骨干,深入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开展立案监督检查,发现了一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线索,共监督生态行政执法机关立案3件。

  (二)找准定位,开展生态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结合省院民行处开展的“餐饮渔排”近海污染调研,督促沿海4个镇政府成立整治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发动干部群众520人次,投入56.72万元清理海滩、码头、街道垃圾162吨,治理占道经营,配备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桶,设置环卫宣传栏,开展环保宣传,处罚违规行为,沿海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二是牢牢把住生态环境保护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督促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查了近年来儋州地区首例非法采砂案件,罚处人民币0.5万元;督促市工商局查处非法采砂合同19件,罚处人民币2.7万元;督促市国土局制止1件非法采砂行为,关停造成环境污染的养猪场3家,罚处人民币1万元;督促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加强海洋环境及渔业资源保护。

  五、强化新闻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一)积极开展生态领域警示教育。充分利用查办的案件,深入生态监管部门开展警示教育15场次,为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针对河道管理、矿产资源保护、林业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问题,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分别深入生态脆弱的海头、东成、南丰等乡镇,开展生态保护宣讲;针对打击河道采砂问题,抽调检察室精干力量组成宣讲团,深入司法所、村委会进行宣讲,增强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

  (二)大力开展生态领域法治宣传。编撰宣传资料5000余册,定点在全市16个镇、4个农场人流密集的街道,悬挂宣传横幅60条,设立生态检察宣传栏17块,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在开展生态巡查的同时,对走访对象进行宣传,受教育干部群众2530人,努力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认真开展生态检察专项宣传。组织开展了以“依法保护青山绿水,携手共建美丽儋州”为主题的生态检察宣传月活动。精心编辑生态检察亮点工作,在《正义网》、《法制时报》、《今日儋州》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媒体刊发多篇生态检察新闻;积极协助电视台在南丰镇、兰洋镇拍摄生态检察宣传片2期,有效扩大了专项工作社会影响力。

  六、深化认识,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

  (一)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必须持之以恒。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专项工作符合国情省情,是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紧紧围绕省委“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的决策部署,自觉扛起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检察担当,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但生态检察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应该充分认识其艰巨性和长期性,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之以恒地把生态检察工作推向深入。

  (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必须研究解决。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环保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某些环境犯罪责任人,如涉案企业的权责仍未作出明确规定,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也未能完全界定破坏生态环境的罪责,如,在不可视的河流底部,非法采砂造成的河床损坏、生态失衡、河水改道及引发事故的后果难以评估。因此,开展生态检察工作迫切需要造成相关损失行为及其后果认定的司法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完善。

  (三)跨区划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强力推动。以保护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为例,松涛水库的行政辖区涉及儋州、昌江、白沙等市县,有关单位对机动船舶造成的水质污染和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资源破坏等问题,治理效果不明显,主要存在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工作上相互推诿,以及松涛灌区管理分局只有管理权,没有执法权等问题和矛盾,导致间接放纵了违法犯罪。希望通过省院借助省级综治部门的力量,推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督导协调有关市县共同推进跨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生态检察预防宣传必须创新深化。预防是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除了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悬挂横幅、开宣讲会等方式以外,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案预防,组织案发单位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强化教育效果;组织生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激发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进行专项预防、跟踪预防,提升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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