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二孩是否退还独生子女费?海南省卫计委:分情况

27.11.2014  17:54

      原标题:居民生二孩是否退还独生子女费?

      省卫计委:分两种情况

      按政策申请生二孩,被告知必须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郑州陈女士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那我省的情况如何呢?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根据我省今年5月底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根据《条例》,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昨日,省卫计委政法处处长吴桂珠介绍,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再生育时,是否要退还已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得看具体情况。根据《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根据《条例》,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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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政策申请生二孩,被告知必须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郑州陈女士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河南省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25日告诉记者,计生部门已要求执行中不将退费作为发放准生证的前提条件。

      给陈女士带来障碍的,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一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针对“退费”事件,河南省计生部门已采取补救措施:一是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7月2日下发的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生育证发放,将发证和退费区别开来;二是积极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联系,就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写出请示报告,根据新的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条例进行解释或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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