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两名男子因碰瓷被判刑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9.12.2015  16:31

   海口网12月29日消息 (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两名海南澄迈县男子为敲诈钱财,竟然预谋到高速公路上“碰瓷”。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泽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戴祖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黄泽顺和戴祖健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28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高速路上碰瓷恐吓他人赔偿 六天作案三起

  2014年7月9日,海南省澄迈县人黄泽顺、戴祖健与程范涛(另案处理)乘坐由龙关标(在逃)驾驶租来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海口市绕城高速进入G98高速往三亚方向路段伺机作案,此时发现曾某宝驾驶皮卡车经过此路段,龙关标驾驶车辆迅速追赶并用车辆左前方剐蹭皮卡车右后方,随后黄泽顺、戴祖健与龙关标、程范涛下车将曾某宝围住,用威胁、恐吓的方法让其赔偿车辆损失,曾某宝被迫赔偿人民币1500元。

  2014年7月13日,黄泽顺伙同龙关标、程范涛驾驶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往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方向伺机作案,此时发现王某驾驶银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经过此路段,三人以同样的方法迫使王某赔偿人民币1600元。

  2014年7月14日,黄泽顺伙同龙关标、戴祖健驾驶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文高速往海口市方向海南省看守所路口处伺机作案,此时发现吴某松驾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经过此路段,龙关标驾驶车辆迅速追赶并用车辆左前方剐蹭雅阁轿车右后方,随后黄泽顺及龙关标等3人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让其赔偿车辆损失费,吴某松坚持让保险公司处理并用手机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被告人黄泽顺及龙关标等人见其拨打电话,便逃离现场。

  2014年7月17日,公安民警将戴祖健抓获。2014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在澄迈县将抓获黄泽顺。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泽顺、戴祖健结伙为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在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驾驶机动车,故意加速追赶并剐蹭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泽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戴祖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黄泽顺和戴祖健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经海口中院查明,本案的案发时间均为白天,案发地点均在高速路或者连接高速路的城市主干道上,车流集中,车速快,虽然每起犯罪的被害人均是上诉人在众多潜在的犯罪对象中选择确定,但是上诉人采取突然加速追赶并从后侧剐蹭他人车辆的方法,很可能造成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剐蹭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不特定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上诉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上诉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两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依法惩处。28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