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质罚决〔2015〕58号

07.09.2015  11:25
琼建质罚决〔2015〕5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金辉      2015年5月30日,你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海南省农垦总医院职工集资建房(棚户区与旧城区改造)项目1标段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于堆料不均匀且重量超过卸料平台的限载,使得钢丝绳崩断,卸料平台侧翻,造成2名作业工人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于2015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在我省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