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设举报电话

06.06.2015  20:36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和管理秩序,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确保土地管理秩序及城市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或拆除。对拆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和赔偿。

  二、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私自建设,对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非法盗伐、滥伐林木的,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税务、工商、国土、建设、消防、烟草、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

  五、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在查处过程中,威胁、阻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煽动、操纵、幕后主使或直接参与“堵门、堵路、闹访、闹机关、闹法院”等“以堵挟持”、“以堵取利”挑战国家法律威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本通告发布之前的违法用地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举报电话: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86222283;县城建监察大队:31820003。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