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一飞车抢劫团伙闹市猖狂抢劫 被判重刑

24.05.2014  20:52

  近日,琼中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劫、抢夺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陈某四人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琼中县多次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持刀抢劫单身女性,共抢劫、抢夺八起,给当地及周边的群众尤其是女性造成恐慌以及严重的社会影响。

  本案系团伙作案,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团伙作案使犯罪分子容易得手,一旦失手,成员间也可互相配合,使作案人从容逃脱。在抢劫、抢夺前有预谋,四被告人采取骑摩托车的方式进行抢劫、抢夺。被告人一般为2人驾驶摩托车共同作案,在繁华闹市或偏僻小巷驾驶摩托车尾随侵害对象,乘其不备,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皮包、背包、手机、项链等贵重物品,作案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四被告人主要以路边单身行走或驾驶摩托车的身挎坤包、佩戴首饰女性为侵害对象。从受害人被抢物品来看,多为随身携带的皮包、背包,金银饰品或手机等贵重物品。选择单身女性为作案对象,是因为其防御、反抗能力弱,且喜欢穿金戴银,并有将钱物放在挎包里的习惯。四被告人为攫取钱财,猖狂作案,作案时间均为白天,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闹市抢夺,在抢夺未果的情况下,甚至拿刀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四被告人目无法纪、四处作案,且侵害对象不固定,作案范围大,危害面广,且易发难破,社会危害性大,当地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法院审理后,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