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一女子听闻隔壁吐痰声 心生怒气殴打他人
原标题:琼中一女子听闻隔壁吐痰声 心生怒气殴打他人
近日,琼中法院审理了一宗故意伤害案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景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某某,女,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琼中县某小学宿舍。去年3月9日9时许,黄某某在路过被害人陈某某宿舍窗口时,听到陈某某在宿舍里有吐痰举动,遂认为是陈某某故意向其吐口水,有污辱其行为。
黄某某在转回伙房处,把洗好的衣服晾好后,想起陈某某向其吐口水,心里有怒气,于是就走向陈某某宿舍后门,看到门没关,遂走进宿舍里用手抓住陈某某的头发开始殴打。陈某某起身用手推黄某某,后又被黄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某倒地后,黄某某骑在陈某某身上,用拳头殴打陈某某脸部、头部及手上。陈某某被打时呼喊“救命、救命”。闻讯赶来的黄某某的女儿王某某立即将二人劝开。案发后经琼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右手掌被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4月10日到琼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赔偿了陈某某经济损失3600元。
琼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但其未采取恰当方式解决,而是采取暴力方式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该案系相邻关系引发的伤害案件;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综上,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赔偿、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拘役四个月。(余恒平、通讯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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