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猥亵醉酒熟睡妇女 男子被撤销缓刑又“加刑”

15.09.2015  13:07

  为求一时刺激,一男子在朋友宿舍内,猥亵醉酒熟睡的朋友女友。事后,他赔偿了2万元,但还是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报警。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而因他仍在缓刑考验期内,最终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李某,男,现年39岁,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12月10日,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2015年3月31日21时许,李某穿着内裤,进入隔壁工地一朋友宁某的宿舍。当时,宁某正外出洗澡,宁某的女朋友王某因饮酒过多,在宁某的宿舍睡觉。李某看到王某穿着睡衣睡在床上,为寻求刺激,李某关上电灯,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对王某进行猥亵。宁某洗澡回来发现后及时制止了李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后,王某不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向被害人王某支付了2万元。后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4月9日,李某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宁某向海口市秀英公安分局东山派出所报案后电话告知李某,民警已经赶到工地,让其过去。李某又赶到工地,被民警带回东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

  4月10日,李某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示已经向王某支付的2万元作为赔偿款,不再向被害人主张返还。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趁被害人王某醉酒熟睡未能反抗之机,抚摸被害人的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和赔偿被害人等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之前的缓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