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儿童获刑9年!海口秀英区检察院公布3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30.10.2020  19:16

    10月30日上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该院2017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并对外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记者王天宇摄

      案例一:

      这名未成年人认、悔罪态度好,检方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9年3月7日20时许,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海盛路某小区保安在该小区保安办公室开会。会上,保安队长王某某因工作的事批评队员杜某某,双方为此争吵,夜班班长夏某某见状指责杜某某,两人争吵,夏某某先动手殴打杜某某,引起双方对打,在场的王某某、甘某某、洪某某与其他保安队员见状一起将杜某某与夏某某拦开。之后,杜某某与洪某某又在保安办公室门口处拿起现场地上的井盖殴打甘某某与夏某某,将两人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甘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夏某某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4月9日,杜某某与洪某某一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案发后,杜某某与洪某某家人已与被害人甘某某、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甘某某、夏某某16200元,被害人甘某某、夏某某对杜某某、洪某某表示谅解。

      杜某某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期间,鉴于其在涉案时是未成年人,案件为轻伤害案,且系由同事之间工作纠纷起口角引起,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轻伤害案件范畴,且被害人有过错在前,对矛盾激化具有主要责任,杜某某自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在审讯中其对涉案行为表现出较有悔意且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赔偿被害人损失,认、悔罪态度良好。

      最终,检察机关以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自首、案件由民间纠纷且被害人有过错在前引起、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认定对其可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例二:

      检方帮教陷入困境的失管未成年人重回正轨

      2019年5月份,张某某因无钱花销,便与同伴预谋以有人欲购买被害人电动车的假消息骗被害人骑车外出交易,随后其同伴在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进行埋伏,在被害人等待买家的过程中,张某某的同伴乘机窜出对被害人及张某某进行抢劫,最终被害人在张某某与其同伴演“双簧”的情况下,被张某某及同伴劫得该电动车。后因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并追还了被抢车辆。当冰冷的手铐铐上的那一刻,张某某留下悔恨泪水。

      张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涉嫌抢劫罪。

      承办人在审理案件后,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张某某从小因为父母生意忙,没有多余的时间关心呵护,从小学到初中,天天上课迟到,经常是被老师请到学校单独说教的人,母亲对此很无奈也无能为力,因为赚钱养家才是她该关心的,但其没有意识到张某某正在一步步地走向深渊。在没有得到任何的束缚之下,张某某越来越放纵自己,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在社会交往不成熟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触碰法律的底线。

      走访了解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一是张某某未成年人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是在校学生;三是法定代理人具备一定监管条件,并表示会加强对张某某的管教,为让其重新回归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同时进入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观护站进行观护帮教、考察。

      经过为期九个月的附条件考验期,张某某发生巨大变化,已清楚认识到自身错误,承办检察官综合社会调查报告、观护帮教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决定。而经过后期的回访了解,张某某还在读书,对未来充满憧憬,正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顺利的回归社会。

      案例三:

      猥亵儿童被严惩一男子获刑9年

      犯罪嫌疑人边某和未满12周岁的被害人林某某(男),于2019年2月份通过网络认识,互相添加为好友。此后,犯罪嫌疑人边某多次驾车接被害人林某某到其家中猥亵,并进行视频拍摄。交往期间,林某某不愿意继续与边某保持此关系,但遭到边某的拒绝,并以语言威胁的方式迫使继续保持与其交往。2020年1月4日,林某某的家人发现林某某的QQ聊天记录及交往情况,遂带着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边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边某拍摄的视频。

      犯罪嫌疑人边某到案后对其猥亵被害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一直否认其多次采取胁迫的手段猥亵林某某的事实,其辩解双方是自愿的。

      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案件承办人认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与相关证据是相吻合的,即其是被迫的,从而证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是客观、真实,足以采信,而对犯罪嫌疑人边某的辩解则不予以采信。综合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针对犯罪嫌疑人边某多次采取胁迫的手段猥亵林某某的事实,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边某从重处罚。

      2020年5月12日,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以边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同年7月8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边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由于该案被害人材料收集存在不足,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通过与公安对接,在“一站式”工作室内,联合心理咨询师,在检察官和心理师正确引导下,重新还原案件过程,进一步核实其是否收到了犯罪嫌疑人边某的胁迫。同时检察官与观护站心理咨询师共同开展心理疏导、安抚其情绪,并对父母进行教育,适时引导双方之间的沟通,帮助林某某逐渐走出了心理阴影,重拾生活信心顺利返回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