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澄迈一男子被判刑

19.10.2020  20:15

    9月14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19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王某章在澄迈县金江镇某村自家住宅里,对未成年被害人小花(化名)进行猥亵。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章看到未成年被害人小静(化名)和小花在小静家门口玩耍,便招手示意被害人小静和小花到其家中。在被害人小花离开该住宅后,王某章对小静进行猥亵。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小花到被告人王某章家中,王某章对被害人小花实施奸淫。

      3月11日,被害人小静母亲发现其尿液上有血,发觉异样后询问被害人相关情况并报警。3月12日,被告人王某章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2020年4月16日以被告人王某章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澄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澄迈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案件后发现,王某章除了实施猥亵的行为外,还实施了奸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澄迈县检察院2020年7月31日以被告人王某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