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逝因琼海房产继承 孙女状告祖母

10.05.2016  16:50

      原标题:父亲病逝

      因房产继承

      孙女状告祖母

      父亲病逝后被讨债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奶奶在法庭的询问中表示放弃对财产的继承权和相关诉讼权利。因认为奶奶完全放弃了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孙女将奶奶告上法院,主张父亲的一处房产归其独有。近日,琼海法院宣判这桩继承纠纷。

      邱远、蔡玲在1998年12月结婚,2008年底,二人生育女孩邱小月。

      邱远、蔡玲在琼海有一栋单位房产,2013年10月被登记在邱远名下。

      一个月后,邱远、蔡玲离婚。双方约定,单位房归邱远,蔡玲放弃财产分割补偿款。女儿邱小月由邱远抚养。2014年2月,邱远不幸病逝。邱远生前的单位房,目前由蔡玲带着邱小月居住。邱小月的祖母冯兰未与蔡玲母女同住。

      2014年,案外人诉至法院,要求邱远归还借款20万元。当时,法院询问冯兰是否参加诉讼,冯兰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放弃对邱远财产的继承权和相关诉讼权利。

      琼海法院判决邱小月在继承邱远遗产限额内,偿还生父邱远生前欠下李德的借款20万元。2015年,邱小月目前因面临李德的欠款执行事宜,房屋还登记在已故的邱远名下,为此,邱小月以母亲为代理人,诉至琼海法院。

      因冯兰未出席庭审,法院缺席判决。被继承人邱远名下的涉案房屋,由邱小月继承。

      法院认为,冯兰已在另案中明确表示放弃对邱远遗产继承权,故涉案房屋应由邱小月独自继承。

      律师说法

      祖母放弃继承权

      孙女独自继承房产合法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本案中,邱远去世后,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邱远的遗产范围。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女儿邱小月和母亲冯兰继承该房产。冯兰已明确表示放弃对邱远遗产的继承权,故房屋应由邱小月一人继承。因其在去世前,离婚协议中妻子明确放弃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及折价补偿,该涉案房屋的继承应依法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