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第三天海口两兄弟分遗产 谈不拢对簿公堂
原标题:父亲去世第三天
哥哥就上门找弟弟分遗产
兄弟俩谈不拢对簿公堂;海口龙华区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弟弟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哥哥:父母没有遗嘱,兄弟俩应平分遗产
吴文现年60岁,吴武比哥哥小16岁。两人的母亲早在2007年就去世了,去年5月31日,87岁高龄的父亲也病逝了,给兄弟俩留下了丰厚的遗产,包括位于海口海秀大道一套120平米左右的房产、位于海口华垦路农垦凤凰新村20平米左右的一间商铺,以及存款和社保局即将支付的丧葬费、抚恤救济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吴文介绍,海秀大道的房产1987年前后就被分成了东西两套,他与妻女住在西套房,父母和弟弟住在东套房。后来弟弟结婚,他考虑到弟弟婚后与父母同住生活不方便,而自己单位分的房改房就在附近,便于1997年主动提出搬到单位分的房改房中住。吴文称,父亲曾多次明确表示,之前他住的西套房今后作为遗产留给他们夫妻所有,东套房留给弟弟一家。2000年左右,父亲提出由兄弟俩共同经营商铺,但他和妻子考虑到弟媳从农场来,且无固定工作,便与父亲商量店铺暂由弟弟和弟媳经营。虽然没有和父母住在一起,但吴文称他和妻子仍然每天到父母家看望,在母亲因脑溢血瘫痪在床直至病逝期间,以及父亲2007年出车祸至病逝期间,他和妻子都对双亲悉心照顾。
他认为,他和弟弟都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母生前未写下任何遗嘱,兄弟俩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弟弟:父 亲曾写下“遗嘱”,房产归自己
弟弟吴武辩称,他自1996年结婚后就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2007年父亲出车祸后,生活不能自理,“是我一口口地给父亲喂水、喂食物。妻子学过护士,日日夜夜给父亲按摩四肢。”吴武说,他对父母尽了最大赡养义务,而哥哥嫂嫂1997年搬出去后就极少关心父母,父亲病情加重后,哥哥每天17时左右来,17时30分前就走了,未尽到照顾父母的责任。
吴武说,哥哥每月工资4050元,嫂嫂领取退休金,侄女考上了公务员,而自己当保安每月仅1350元收入,妻子摆摊做小生意,生活无保障,还要供儿子上高三,而且儿子几年后就要结婚。父亲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生前写下了把海秀大道房产给他的“遗嘱”。吴武提供了一份写有“6号新房盖好留给小孙子小丁吴武住。吴龙留字”的纸张,主张该内容系父亲吴龙于2011年6月书写。
庭审中,吴武表示,父亲去世后第三天,哥哥就上门要求分割遗产,毫无孝心及兄弟情分。考虑到兄弟感情,商铺可归哥哥管理使用,丧葬费、抚恤救济金及存款可平分,但父亲留下的房产应尊重遗嘱继承,而且他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财产继承时应考虑多分。
法院:判定“遗 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吴武提供的“吴龙留字”内容,从形式上看,无法确定该字迹是否为吴龙本人书写,且未注明时间;从内容上看,“6号新房盖好”无法证明系本案所涉房产。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法院认为,吴龙名下的海秀大道房产,两兄弟各占二分之一。考虑到吴武已居住在西边小套房中,法院确认东边小套房归吴文所有。农垦路凤凰新村商铺的经营收益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对于吴龙去世后昌江县社保局应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合计199669元及吴龙存折尚余的4129.61元,考虑到吴武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院酌情确定199669元中的80000元归原告所有,其余119669元归吴武所有,存款4129.61元归吴武所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遗嘱需严格 按照法律规定订立
胡景临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民遗产的处理主要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三种形式进行,其中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每一种形式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口头遗嘱还必须符合情况紧急的条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因吴龙所立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被判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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