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组织煽动群众闹事 引发海口打砸抢群体性事件

09.07.2015  18:10

      原标题:微信组织煽动群众闹事引发打砸抢群体性事件

      海口两未成年人太冲动进了班房

      法制观念淡薄,父母疏于管教,两未成年人遭人教唆,煽动群众闹事引发大规模打砸抢群体事件。昨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秀英法院获悉,王某、黄某两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获刑七个月、五个月。

      2014年11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阻止海口市某花园的建设,通过微信组织煽动海口市美兰区某镇万余名群众于2014年11月18日上午8时许在某镇菜市场集会示威、罢市,导致某镇发生了大规模打砸抢的群体性事件。

      在此次群体性事件中,王某于当日下午1时许来到现场,趁乱在某中学门口附近参与掀翻、打砸多辆警车、大巴车等执法车辆。王某在打砸一辆警用大巴后,从该警用大巴车内抢走一根警棍及一瓶警用辣椒喷雾剂。随后,王某将警棍在附近随手丢掉,又用石头打砸另一辆经过某中学执法特警车辆及车内执法人员,接着又和群众打砸了一辆交警拖车及推翻一辆越野车。

      而黄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某镇某花园工地附近用执法人员帽子殴打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美兰区某中学门口用石头打砸三辆特警车辆和执法车辆,造成多辆执法车玻璃破碎。

      案发后,王某、黄某分别于2014年12月7日、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参与妨害公务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黄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王某、黄某辍学后一直务工,二人性格均较为冲动,容易受到他人影响。通过庭审教育,王某甲、黄某甲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分别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王某甲、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王某甲、黄某甲法制观念淡薄,抵制力差,是二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对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王某甲、黄某甲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当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也希望王某甲、黄某甲的监护人从中吸取教训,在忙于生计时也应加强对子女的监管和教育,督促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以实际行动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