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4名村干部阻止施工遭警方拘留 获国家赔偿

03.06.2014  23:09

  林日川是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美且村的一名村干部,去年2月份,在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没有落实青苗补偿的情况下,开发商就组织大批机械到本属于该村的集体土地上施工,他和另外3名村干部出面阻止,却被澄迈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他们对此处罚不服,遂向海南省地方公安处提出行政复议。

  海南省地方公安处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支持了林日川等人的诉求,撤销了澄迈县公安局作出的相关治安处罚决定,并责令澄迈县公安局对林日川等4人作出国家赔偿。近日,他们终于拿到了每人1800余元的国家赔偿款。

   4名村干部阻拦施工被拘留

  林日川在递交给海南省地方公安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称,1988年间,澄迈县二轻公司以每亩3500元的价格非法圈占了老城镇美且村667亩耕地,由于圈占面积过大,水田面积过多,不能办理使用手续,闲置已有20多年。在此期间美且村村民一直在该地块上耕作,并在1997年确权为该村集体土地。但近年来老城开发区和老城镇政府,以该块土地已被征用为由,将667亩耕地分割成多块出让,没有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村民合理补偿。

  2013年2月25日,老城开发区、老城镇政府在未与美且村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没有落实青苗补偿的情况下,即安排开发商组织大量施工机械进入该村土地上施工,。同年2月28日,时任美且村干部的林日川、林开春、林开扬、林锦状4人到现场劝说运送土方的车辆司机,向他们讲明情况,要求暂停施工。随后,老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要求土方司机继续施工,林日川、林开春、林开扬、林锦状4人站到路中间阻拦施工机械,警方以“到老城镇海南生态园E地块商业街项目工地阻拦施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4人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林日川等人称,他们并不反对政府征用开发该村土地,但老城开发区和老城镇政府却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民补偿,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他们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劝说施工车辆暂停,待手续完善后再行施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没有滋事生非,却受到澄迈警方的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澄迈县公安局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令澄迈县公安局向他们道歉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补贴。

   警方称行政行为合理

  澄迈县公安局称,2010年6月,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144.4万余平方米土地出让给海南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园区E地块项目启动建设过程中,老城镇美且村村民以该地块青苗补偿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分别于2013年2月26日、28日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严重影响了海南软件园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2013年2月28日上午9时,林日川等4人到达工地后,以非暴力方式,站在施工机械前和公路上阻拦车辆的通行,且不听在场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导致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当天工地施工无法进行。该局由此认为,林日川等4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遂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对林日川等4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林日川等4人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给予行政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等缺乏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责令警方作出国家赔偿

  海南省地方公安处受理林日川等4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林日川等4人有阻拦海南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E地块项目施工的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海南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且申请人在阻拦过程没有使用暴力,没有损坏财物,认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3年6月,海南省地方公安处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作出琼地公复决字【2013】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澄迈县公安局对林日川等4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澄迈县公安局赔偿林日川等4人被违法行政拘留10日的损失,以201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计算,每人共赔偿1823.5元。

  在等待了半年时间之后,林日川等4人终于在近日分别拿到了1823.5元的国家赔偿款。

  海南一名多年从事农地维权的律师说,2011年3月,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一些市县政府在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时,经常习惯性地动用警力,以各种理由处罚“不听招呼”的当事人,澄迈县公安局拘留4名阻拦施工的村干部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一处罚被上级机关撤销并责令其作出国家赔偿后,相信会对其他类似事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