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酒店高压电线存隐患 5岁娃持铁杆赶鸟被电伤

11.01.2016  12:00

  2010年12月28日16时左右,澄迈5岁男孩肖小明(化名)用铁杆驱赶家里二楼阳台墙上的小鸟,不幸触到围墙旁的高压电输电线路,当场触电受伤。小明家在电线架设起来的第二年建房,可过去了16年,电线都还是“裸露”的。而且,这条给涉案酒店供电的电路,发生过不止一次的触电事故。

  经诊断,小明全身二度烧伤面积近十分之一,两脚脚趾多数被烧焦,全身多处肿胀起泡。

  住院3个月后,小明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经鉴定,小明因电烧伤致全身多处受伤,构成二级伤残。

  经查,涉案的高压电线路是由腾某置业公司(原海口龙某公司)出资委托一家水电公司架设,用于对福山镇海榆西线公路附近一处酒店度假村供电,该高压线路附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2004年,曾有受害者在该高压线路连接的变压器处发生过触电事故,澄迈供电局、涉案水电公司等人对该事故受害者曾作出了赔偿。

  因理赔不下,家人以肖小明名义,诉至澄迈县法院,要求涉案被告澄迈供电局、第三人腾某置业公司及相关用电房产经营者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腾某公司是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对其高压线路应该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是1994年架设的,当时高压线路旁未建有房屋。1995年,肖小明一家在该高压线路旁建房后,腾某公司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但腾某公司未将裸线更换为绝缘导线,也未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并且在高压裸导线保护区域又没有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隐患因素客观存在,是导致肖小明触电的主因。

  另外,澄迈供电局、涉案用电酒店房产经营者张某都不具备免责的法定事由。依据各涉案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各自的责任,第三人腾某司作为产权人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澄迈供电局应承担30%的责任,第三人张某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悉,因肖家未办理相应的建房审批手续,小明的监护人没有充分尽到监护职责,被法院认定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澄迈法院一审判决,澄迈腾某公司应赔偿肖小明18万元,澄迈供电局应赔偿13.5万元,张某应赔偿4.5万元。

  腾某公司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监护人 也应严格管护孩子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腾某置业公司、供电局及涉案用电酒店,都应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终审判决三侵权责任单位共赔偿电伤男孩36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一方面突出的问题是,作为用电单位的酒店、作为管护单位的供电局及电力设施所有企业,面对长期电线裸露,却未更换为绝缘导线,也未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并且在高压裸导线保护区域又没有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作为5岁男童的监护人,其父母应尽到监护义务,避免儿童在家中遇到危险。(记者 王忠新)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