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澄迈这些区域全年禁燃烟花爆竹

04.02.2021  14:29

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澄迈县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 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含金安墟)、金江镇太平墟、金江镇长安墟、金江镇山口墟、金江镇美亭墟、文儒镇石浮墟、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详见附图)。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区域划定、调整工作由县公安机关会同县生态环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建部门、各镇政府(含金安筹备组)(以下统一称为“各镇政府”)、各园区等相关部门商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在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第三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 100 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及外延50米范围、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第六条 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限放区。

  (一)在限放区内积极倡导和鼓励广大群众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三)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四)不得在屋顶、楼道内、阳台、窗户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公安机关和县消防大队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九条 禁放区内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限放区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向市场提供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与仓储单位原则上以消化存量烟花爆竹产品为主,据实减少或暂停进货,严防超量存储。

  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不得在我县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环保意识。

  第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各镇政府、各园区负责在禁放区内设立固定的禁放公益广告宣传牌和警示牌,对占道经营、路边违规摆卖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生产、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负责对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因非法行为没收或经营者、生产者弃置的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处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禁放、限放规定工作的案件。

  第十八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做好发布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开展禁放专题教育活动及小手拉大手宣传教育活动,由学生向家长发放宣传禁放倡议书。

  第二十条 县住建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施工单位执行禁放、限放规定,规范管理开工、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交运部门负责督促各客运企业加强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车渡运的宣传与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乘车、乘船,对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开展车站安全检查,防止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第二十二条 县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居民小区执行禁放限放规定,并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加大宣传、巡查力度,积极处理相关举报,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公庙、祠堂、土地庙等场所提供烟花爆竹替代品,鼓励群众使用烟花爆竹替代品,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与干部职工签订禁放、限放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县公安部门:67622476、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67633873、县应急管理部门:67633771)

  第二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监管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澄府办〔2019〕70 号)同时废止。本县此前发布的有关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通告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与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禁燃禁放区域图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