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澄迈!辅警帮中介“销分”、同事明知违规不制止……结局:全进去了
日前,四名男子(唐某、王某、蔡某、张某)因违规登录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帮助他人违规进行交通违章销分,被澄迈法院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1年5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根据澄迈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王某原是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工作人员,后被调至该大队老城检测服务站工作。2018年,中介李某(另案处理)等找到唐某,请求其违规进行交通违章销分,唐某同意。唐某因其辅警身份未获授权,便使用王某(王某明知唐某使用其数字证书违规销分,不加以制止,还对唐某持默许态度)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违规操作。在系统平台上,唐某在无驾驶员持证到场的情况下,将实际违章驾驶人的违章扣分记在非违章驾驶人名下,并修改、增加多个非违章驾驶人的信息。另外,唐某还在平台录入虚假信息并保存上传,出具虚假的处罚决定书,导致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产生大量异常数据。另查明,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蔡某以同样的方式违规帮助被告人张某处理交通违章,造成严重后果。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蔡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进行违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均有自首或坦白情节,故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1年5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据了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