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出台“失实”举报澄清法 纪检机关应为受误告错告者正名

04.03.2020  11:32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保护党员干部,近日,文昌市纪委出台《文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误告错告、诬告陷害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澄清正名。澄清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实事求是,激励担当、保护权益,坚持分级负责,坚持保护合法权益等原则。

      《办法》明确,经核实确属误告错告、诬告陷害行为,且给被举报人造成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受到影响的;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影响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受到诬告陷害的;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澄清。

      《办法》规定,对受到误告错告、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当面说明,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委(党组)报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