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夺妻占财”法官回应党籍被开:得适应社会

25.08.2014  12:26

  针对湖南永州法官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一事(7月23日南都曾对该事件进行报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新华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通报》,通报称,周新华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冷水滩区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其也已被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离法院。

  7月22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曾对周新华作出停职调查的处理决定。

  昨晚,周新华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是社会里面的人,我得适应这个社会。

  通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

  通报所说的“违纪”是指,周新华在调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后,仍积极参与冯迪与其前夫的离婚诉讼案的执行工作,“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

  2011年7月18日,经法院领导签发文书后,法院执行局周新华和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前往广州,在机场将已被判定司法拘留的成森林抓获,并带回永州市冷水滩区拘留,直到成森林执行法院对他作出20万元的赔偿判决。

  而在当年的5月26日,周新华与原告冯迪登记结婚。

  2008年,因家暴和男方有外遇,冯迪将前夫成森林告上法庭,法院宣判,冯迪获得了房子和土地等财产,而男方获得的则是债务和女儿的抚养权。周新华曾担任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这也引起很多人的猜想。成森林也通过上诉,上访,写投诉信,在网上发文等方式,对判决表示不满。

  直到今年7月,通过湖南当地一家媒体的报道,该案件才真正走进公众的视野。

  对于“夺妻占财”一说,冯迪当时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周新华结婚时,一审已结案3年。一审之前,成森林将很多财产隐藏了起来,她所得到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区纪委:这是对周新华作出的最严重处分

  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名赵姓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周新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原则”,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日的通报称,周新华作为该案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在调入执行局工作并与冯迪结婚成为当事人家属之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他仍然参与案件执行,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情节较重。

  对于“给予周新华开除党籍”的处罚决定,昨日下午,冷水滩区纪委办公室一名艾姓负责人称,这是对周新华作出的最严重处分了。但是具体的调查细节,这名负责人表示并不知情。

  昨晚,南都记者联系上周新华本人,电话中的周新华表示非常无奈,他说:“我是社会里面的人,我得适应这个社会。”对于法院对他作的决定,他不愿意多谈。

  据了解,对于此事件的导火索——一起长达8年的“离婚财产纠纷案”,永州市中院也给出了再审结果:维持原判。(实习生 王伟凯 邹雨茉 欧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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