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市政府资助突破5亿,抓住这个机会你可以少奋斗20年!

08.05.2017  09:10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节选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对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有一系列资助:

 

 

一、知识产权方面资助

 

1.专利权人,维持七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

2.知识产权贯标,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

3.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4.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5.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一次性资助100万。

6.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一次性资助100万。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

7.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企业行为方面资助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3.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4.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5.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

6.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7.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三次逐年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8.对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企业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50%确定出让底价。

 

 

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资助

 

1.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  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

3.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对我市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4.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

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

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7年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2000元。

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

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

5.  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节选

 

1.支持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

2.支持承担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3.支持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科学实验室,可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

4.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

5.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

6.推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

 

 

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节选

 

1.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和600万元奖励补贴(可选择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

2.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奖励补贴。

3.经评审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4.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助,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5.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6.支持境外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资助。

7.重点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深圳举办或永久性落地,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8.2016年-2020年期间,深圳将新筹集不少于30万套人才住房。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节选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2.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市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3.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4.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节选

 

1.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自主创新生物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3.生物企业申请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和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4.经认定的生物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予以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5.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6.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资助在深圳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等生物产业展会,深圳生物企业参加全国药品交易会、德国国际医院及医疗设备展览会(MEDICA)等境内外生物产业专业展会。

 

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节选

 

1.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2.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 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 万元配套支持。

3.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4.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产业化项目,通过多元化扶持方式予以支持,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

5.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支持深圳企业参加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领域国内外知名展会,以及在深圳举办高水平的国际性展会。

2017 年最新政策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微纳米材料与器件、智能无人系统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项目最高可获 4500 万元资助资金。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节选

 

(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等产业)

1.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2.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3.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4.企业申请并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5.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深圳企业参加未来产业领域国内外知名展会,以及在深圳举办高水平的国际性展会。

 

 

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节选

 

1.  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内外公认重大奖项第一成果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产权赠予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深圳工作居住满5年,产权赠予个人。

 

2.已认定为深圳国家级的领军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按照15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3年;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照150平方米购房总价的50%额度提供购房补贴。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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