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消防条例:违规给电动车充电个人最高罚千元

31.07.2014  14:32

      原标题:海口消防条例:违规给电动车充电个人最高罚千元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表决通过《海口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禁止存放可燃物品

      据了解,近年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激增,因电动车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火灾起数、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年上升。从全国各地调查统计的电动车火灾看,充电时发生火灾占80%以上,亡人火灾几乎全部发生在充电过程之中。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车停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在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禁止在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违反该规定的,不符合电动车火灾预防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消防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备设施,设置监控和安全通道,并监督承租人安全用火、用电。单位集中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违反本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不配灭火器最高罚五千元

      此外,条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通勤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逃生救助装备等应急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违反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通勤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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