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实施近一周年 海口消费者赞网购“后悔权”

12.03.2015  13:07

      原标题:“新消法”实施将满一周年海口消费者点赞网购“后悔权”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2015年3月11日,海口市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林仕杰说,“‘新消法’的实施净化了海口市的市场环境,消费环境不断变好。”

      举证责任倒置、“退一赔三”等给经营者上了“紧箍”

      3月11日,海口市民小黄告诉记者,自己在几年前曾经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冰箱,买回去几个月突然不能制冷了,尽管曾经送去维修,但一直修不好。“我去找卖家,卖家找了厂家来,厂家却说是我弄坏的,不能换。”小黄说,他也考虑送去检测、鉴定,但费用太高,而且费时间、麻烦,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

      “新消法”实施后,类似小李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单来说,上面第一条是举证责任倒置,打个比方,如果小李再买了个电视机后发现有问题,以前是要由消费者送去相关机构检验,现在是要由经营者送去相关机构检验,第二条是‘退一赔三’。这些都给经营者上了‘紧箍’。”林仕杰说,除了处罚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还会记入海口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消费者网购更顺心

      林仕杰说,随着网购的兴起,网购人群不断扩大,“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网购平台“先行赔付”等。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海口市民郑先生在2014年8月给女朋友网购了一款照相机,但收到照相机经过试用后,发现并没有介绍的好用,他在第二天就向网店要求退货。“店家没怎么拒绝,就让我把照相机寄回去,很快就把钱退回来了。”郑先生说。

      林仕杰说,从2014年4月至年底,海口工商部门共收到涉及网购、电商方面的投诉共有37件,包括网购商品质量、商品与介绍不符等方面,办结34件。这37件网购方面投诉其中涉及“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为9件,已全部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