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休闲车队“搭便车” 被判消除“海航”字样

02.03.2016  16:48

  2014年4月,澄迈县老城欣才学校在组织学生租车春游时在文昌出了事故,出事的大巴车为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航休闲租赁公司”)所有。这家租赁公司跟海航集团有关系吗?海航集团在事发后公开声明,海航休闲租赁公司与其并无隶属关系。之后,海航集团还以海航休闲租赁公司“搭便车”“傍名牌”为由,提起了侵害商标权诉讼。

  海航集团控告海航休闲车队“傍名牌

  海航集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给海航集团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海航集团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称海航休闲租赁公司“搭便车”“傍名牌”,侵犯了海航集团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权,请求判决对方停止侵权,并承担维权行为造成的相应损失。

  海航集团表示,自旗下的“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成立时,开始使用“海航”商标,2003年起获得了“海航”商标的注册,至今已在40多个类别中获得了注册。“海航”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累计了较高程度的知名度,不仅在海南,在全国甚至全球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海航集团旗下的多家成员公司,在航空、金融、运输、房地产等方面已经获得了多项国家及世界级荣誉,并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海航休闲租赁公司出于“搭便车”、“傍名牌”的心态,非善意使用“海航”标识,擅自在其巴士、相关网页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海航”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的商标具有关联性,误导公众,致使海航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院认定车身喷绘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中,海航休闲租赁公司讲述该公司与海航集团的渊源。1998年4月底,海航休闲租赁公司的发起人海南航空休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记设立,之后连续几年为海航集团提供免费的客运和职工通勤服务。2006年,发起人设立海航休闲租赁公司后,也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延续合作关系,包括提供员工班车等等,“双方之间存在长期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而不是搭便车、傍名牌的关系”。此外,被告公司还表示,公司名称“海南”是行政区划名称,“航空休闲”是字号,“汽车租赁”是经营特点,其在经营及宣传中并没有突出使用“海航”这两个字,也不存在其他损害“海航”商标的行为,其不构成侵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车辆车身喷涂有“海航休闲车队”字样,且其尚在运营的旅游公交车内的座包套上亦喷涂有“海航休闲车队”的字样。原告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交通”在内,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类似,故被告利用“海航休闲车队”的标识进行经营活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服务的出处与原告海航集团在经营主体和商业信誉方面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引起混淆,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前,海口中院判决海航休闲租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即消除在其所属车辆车身、座包套及网络宣传中的“海航”字样。(记者何慧蓉 通讯员胡坤坤)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