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限行范围内禁止快递企业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上路

20.03.2015  01:21

      原标题:海口:限行范围内禁止快递企业无牌电动三轮车上路

      海口交警提醒限行范围内禁止快递企业无牌电动三轮车上路。

      自3月16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0天的‘三车’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行动中,一辆车身印有“顺丰速运”字样的无牌三轮车被交警部门查扣。据了解,这辆快递公司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不在国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里,身份尴尬无法上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而取得牌照的三轮车上路也要遵守海口市限行规定。

      按照海口市限行规定,电动三轮车不得在中心城区行驶。根据2006年10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海口市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限行范围包括: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凤翔路与龙昆南路交叉口、迎宾大道与货运大道交叉口、货运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口、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南海大道与秀英大道交叉口、海港路北延至海岸线、沿海岸线往东至海甸溪南岸、新埠桥东桥头、沿南渡江西岸至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连接而成的闭合区域内;海甸岛;滨海西路(海港路至粤海大道段)、粤海大道(滨海西路至火车站出入口段)、新大洲大道,电动三轮车不得在海口市中心城区行驶。

      海口警方呼吁快递公司、相关企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不要再让这种属于无证驾驶、无号牌,未投任何保险的电动三轮车在海口市限行范围内上路投递作业,依法使用车辆,违反规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