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海口酒店内贩毒 一审判无罪检方抗诉改判死缓

01.07.2016  00:16

  近日,海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李权贩卖毒品一案获得法院改判,由无罪改为判处死缓,缓期2年执行。

  经查,李权在案发前曾多次与梁某、“么狗狗工”、“狗七”等人有毒品交易往来,其被抓获时从酒店房间缴获了大量毒品。但李权翻供称从房间里查获的毒品不是他的,且从未贩卖毒品给他人。一审法院判决李权无罪,海口市检察院抗诉,法院最终改判李权死缓。

  案发前,李权与一名外号“狗七”的男子曾多次联系,“狗七”是李权的供货人之一,李权曾从“狗七”处批发过两三次毒品来销售给他人。2012年10月20日 15时许,办案民警在酒店房间内将李权抓获,从李权入住的酒店房间缴获了大量的毒品。李权被抓获后,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述其毒品销售方式主要是靠买家上门购买。

  但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权却当庭翻供,他辩称房间内的毒品并非其所有,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意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权犯罪的直接证据系其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采信。从某酒店查获的毒品不能证明李权贩卖或持有,无法排除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提取李权的手机信息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2014年12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海口市检察院指控李权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李权无罪。

  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检察官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李权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某酒店8520房(以下简称8520房)内查获的毒品及吸毒用具、毒品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应当采信并认定被告人李权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8520房查获的毒品系李权准备用于贩卖。法院判决认为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李权的手机涉及的毒品交易信息与指控李权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法院判决认为没有关联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于去年2月13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 2015年4月20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新审理。2015年11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李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5月,省高院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罪判决,判决生效。(通讯员 吴淑骁 吴壮宇 记者 黄婷)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