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通报三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2.09.2014  16:16

  海口网9月22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22日上午,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三起台风期间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行业典型案件。截止目前,该局共受理投诉93起,立案36起,其中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件有3起。

  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霉变面包

  7月20日,文昌市食药监局检查发往该市翁田镇的救灾物资时,发现有3个品种的面包共132件有霉变现象(珍爽牌紫薯味、摩天轮(红豆味)、奶昔卷),该产品由海南省民政厅从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当日,海口食药监局成立检查小组,对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的存储仓库(秀英区南洋批发商行一号楼)和经营场所(水产码头137号)进行了检查,在存储仓库现场发现有72箱霉变的珍爽牌面包,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霉变面包并进行抽样检测。

  经查实,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3日和7月3日,从福建省龙海市金旺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100件面包,其中发生霉变的面包共有5个品种700件,7月18日海南发生台风灾情后,该公司销售了482件霉变面包给海南省民政厅和海口市民政局用于救灾(珍爽牌紫薯味92件、摩天轮(红豆味)165件、奶昔卷170件、红豆沙味55件)。经计算,霉变面包总货值34800元,违法所得11789元。

  据了解,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社会影响恶劣,给灾区人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89元;2、处货值10倍罚款348000元,罚没款共计359789元;3、没收72箱霉变食品;4、吊销该公司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该公司于8月18日缴纳罚没款359789元,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8月25日对132箱霉变面包进行了集中销毁,目前已结案。

  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大米

  7月23日,海口食药监局接省食药监局稽查局转办的案件线索,文昌市食药监局检查救灾物资时发现一批过期大米,销售商为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经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粮库存放着一批过期大米共360包(9000公斤)。

  经查,该批次大米是由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24日从徐州市梅缘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共1000包(25吨),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18日和4月19日,保质期90天(2014年7月19日过期)。7月21日,该公司向文昌岛东林业度假有限公司销售了600包(15吨)该批次大米,文昌岛东林业度假有限公司将该批次大米捐赠给文昌市救灾指挥部。7月23日,文昌市食药监局查出该批次大米已超过保质期,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未发放到灾民手中。执法人员介入后,于7月31日监督当事人(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召回了涉案大米。

  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明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仍进行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海口食药监局对该公司处货值(60600元)10倍罚款606000元,并没收过期大米。

  目前该案已进入听证程序。

  取缔一家使用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加工销售食品黑窝点

  今年8月6日,海口食药监局联合市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了一家使用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加工销售食品的黑窝点,当场查获甲醛溶液20000ml、氢氧化钠(烧碱)25公斤、过氧化氢(双氧水)125公斤、外包装无标识的冰冻牛百叶236.5公斤、冰冻凤爪80公斤、已加工的牛百叶960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取缔了该黑窝点和销售非法加工食品的经营点。

  在加工黑窝点现场(和平北路锦山里129号),执法人员发现工人吴xx正在进行(使用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泡制牛百叶的加工作业,现场堆满了已加工、待加工的食品和甲醛溶液、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化学原料,地面污水横流,空气中散发出刺鼻的气味。3个冰柜装满了无中文标识的冰冻牛百叶、冰冻凤爪和散装冰冻牛百叶等。执法人员迅速控制现场,经询问调查,工人吴xx承认使用甲醛、氢氧化钠、过氧化氢泡制牛百叶的违法事实。在销售非法加工食品的经营点现场(美兰区东门市场腊味18、19号摊位),检测出牛百叶和猪血甲醛阳性。经询问调查,经营者温xx证实自己是加工点和经营点的负责人,雇用工人吴xx为其加工牛百叶,并传授使用甲醛溶液、工业用氢氧化钠和过氧化氢炮制牛百叶的加工方法。

  该案当事人使用甲醛、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执法部门将查扣的各类食品、原料及非食用化学物质甲醛溶液、工业用氢氧化钠和过氧化氢进行了封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