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贩毒团伙“过堂” 一审判决一人死刑三人死缓

25.12.2014  11:24

      原标题:海口贩毒团伙“过堂”一审判决一死刑三死缓

      李某为牟利,向广东毒品上线购进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海口贩卖,郭某华按照广东毒品上线的安排从广东汕头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海口交给李某。李某将所购毒品贩卖给张某芹等人,张某芹又贩卖给林某等人,林某将所购毒品贩卖给他人。12月23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公开一审宣判。

      2013年9月20日晚,林某电话联系张某芹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张表示同意随即电话联系李某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随后李某每克5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芹1000克甲基苯丙胺。张某芹拿到该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由林某将该100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拱腰弟”(在逃,另案处理)。林某回来后交给张某芹毒资5.8万元,张给林好处费500元。

      同月30日晚23时许,张某芹贩卖给林某50克甲基苯丙胺,林某将该50克甲基苯丙胺部分用于贩卖及吸食。因质量存在问题,林某携带剩余甲基苯丙胺退给张某芹。10月1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百迪商务酒店2219房抓获张某芹、林某等人,当场从张某芹身上缴获“冰毒”5包、“麻古”1包、“大麻”2包,从林某身上缴获“冰毒”4包。

      经鉴定,从张某芹处缴获的“冰毒”净重93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57%;“麻古”净重5.26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大麻”净重7.49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从林某处缴获的“冰毒”净重36.062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75%。

      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为继续贩卖毒品给被告人张某芹等人牟利,遂电话联系广东老板“小露”要求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好交易4.5公斤“冰毒”。2013年9月27日晚,“小露”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华,叫其送4.5公斤的“冰毒”到海口给李伟,郭某华遂从广东汕头坐车准备到海口后将“冰毒”交予李某。郭某华于2013年10月1日凌晨到达海口,李某与郭某华交接毒品。毒品交接完毕后,二人准备离开毒品交接现场时,在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伟身上缴获“冰毒”11包、“麻古”2包。经鉴定,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567.2克;“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8457克。

      被告人张某芹在贩卖毒品期间认识了同为毒贩的被告人谢某平,二人均因毒品短缺向对方购买过毒品用于贩卖,进行过多次毒品交易。

      2013年9月30日晚,谢某平(男,1975年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在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科、程永胜、“阿飞”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0月1日3时40分许,谢某平被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5包、白色粉末状固体1包。

      经鉴定,从谢某平处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净重113.058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79%;白色粉末状固体净重6.72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某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记者毛雷通讯员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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