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7月1日起施行

22.05.2018  11:23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口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我市禁燃区范围从原先的建成区调整为

  (一)海口市主城区范围: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21个街道办事处、外围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灵山、演丰)。

  (二)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旧州、三门坡、三江、大致坡、甲子等11个乡镇现行规划边界内。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美安科技新城等省级产业园区边界范围内。

  同时,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8年8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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