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海口试点“无税不申报”制度 建立纠错机制

24.07.2019  10:31

      7月23日,海南省委深改办(自贸办)在海口召开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第四批)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7项制度创新案例。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探索实施的“无税不申报”项目被列为第四批自贸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7项制度创新案例之一。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海南省税务局创新税收征管模式,从2019年7月1日起在海口试点推广“无税不申报”制度,实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还责还权于纳税人。

      “无税不申报”的税(费)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7个税(费)种。

      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2.未做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3.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此类纳税人,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即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纳税人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海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无税不申报”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纳税人即使未发生法定纳税义务也要按期零申报的做法,惠及海口市无票种核定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约59,000户,每年将会减少无票种核定小规模单位纳税人零申报约60万户次。

      “配合‘无税不申报’制度的推行,同步建立了纠错机制,针对纳税人不报、漏报等问题和风险进行筛查和防控。同时,通过涉税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和第三方数据采集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不报、漏报等行为,并加强对税收违法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海南省税务局总审计师张惠卿在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