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有补贴

29.09.2016  16:34

  9月28日下午,海口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被征收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剩余拆迁安置房、永秀花园等存量商品房,均给予适当补贴。

  《海口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用做安置房,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据了解,《通知》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安置,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推动去库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确保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通知》提出,棚改范围内被征收人属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且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不足于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可选择共有产权、分期付款、保障配租三个方式。(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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