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街头的电动车乱象明显好转

03.08.2015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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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电动车有序出行

  “现在电动车秩序比以前好很多,希望会越来越好。”8月2日,在海口市东湖,市民张女士高兴的告诉记者。据了解,自从7月22日海口公安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八不准”整治行动以来,海口街头的电动车乱象明显好转。

  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梳理了集中整治前(7月21日)和8月2日的照片发现,海府立交桥、东湖等以往电动车乱象比较突出的地方,改观非常明显,尤其是在8月2日东湖电动车过街信号灯投入试运行后,效果更是十分明显。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连续十多天的整治成效来看,市内主要路段电动车违章现象较以往大为改观,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希望通过此次整治,能够做到整治与平时一个样、交警在与不在一个样,能够更好地规范电动车交通秩序混乱的问题,并呼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都养成良好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

  一、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请购买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的车辆产品。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我市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二、购买电动自行车之后,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三、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三)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四)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五)不得饮酒后驾驶;(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七)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八)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五、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七、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八、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数据显示,8月2日海口市公安局共出动警力1831人,教育12653人,其中责令戴绶带纠违1687人。查扣105辆电动自行车。发放交规教育卡22820多张,交规提示贴6005多张,发放宣传单11522多张。发动社会志愿者218人参加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