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法院公开审理“校长”之争案件

23.07.2015  17:48

      原标题:校长之争,她状告海口市教育局

      市民曹晓辉称是参与投资海南智力中心实验学校并出任校长,海口市教育局称没有事实依据。昨日下午,双方对薄公堂,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公开审理“校长”之争案件。

      “校长”:海口教育局乱变更学校举办者

      据曹晓辉介绍,1988年海南智力中心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经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正式成立建校,该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法定代表人均为苏德亮。学校经营期间,由于发展规模缓慢、仅只有高中部正常办学,2006年她和学校商议联合办学,由她本人通过投入资金引进师资、改善办学环境、提升办学质量等方式进行联合办学。

      “2006年10月28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苏德亮以学校的名义和我签署了《联合办学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学校实行董事会下设的校长责任制,学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我委派三人担任,其中我担任学校的副董事长、并兼任学校校长。”曹晓辉说,《联合办学协议书》签订后,她根据合同所约定的董事会下设的校长责任制对学校进行了资金投入及全面的教学管理,也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可。《联合办学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学校的原举办者苏德亮于今年1月过世,在过世之前苏德亮在未经她及学校其他董(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管控学校公章的便利、擅自以学校的名义申请将学校举办者变更为卢明。

      根据相关规定,苏德亮举办学校时投入的资产在学校成立后,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再属苏德亮个人或家庭所有,不能直接赠予给卢明;同时,苏德亮在学校的身份权应当依法进行确定,不能直接以个人名义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曹晓辉说,去年海口市教育局给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两个,均为同一时间发证,但两份许可证中的举办者不为同一人,办证序号不为现一序号。即序号N0.2008.0069743的举办人为卢明。序号N0.2008.0070796证的举办人为苏德亮。如是变更后的许可证办序号应大于变更许可证前的序号。现恰恰相反,许可证序号N00069743为变更后,许可证序号N00070796为变更前。

      教育局:曹晓辉任校长无事实依据

      在昨日的法庭上,海口市教育局代理人称曹晓辉提供2006年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没有向海口市教育局备案,因此海口市教育局不知情,而且学校实行的理事会负责制,曹晓辉提出她担任学校副董事长兼任校长没有事实依据。还有当初曹晓辉是学校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同时,海口市教育局还强调他们对学校只是负有“审查”并不是“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为海南民间管理局,曹晓辉要告也是告海南民间管理局。海口市教育局作出的学校原举办者苏德亮变为卢明的具体行政“审查”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此外,第三人卢明的代理人在庭上也答辩称,该校一直实行的是理事会负责制,曹晓辉只是该校聘用的校长,不参与学校的任何重要决策,与学校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因此其不适合作为诉讼主体提请诉讼。而海口市教育局只是审查,并非学校的审批机关,因此海口市作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

      不过,针对海口市教育局否定曹晓辉的校长事实,曹晓辉说,《联合办学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间,由她一直担任学校校长,而且诸如办理学校年检、交纳相关款项等手续都是她和教育局对接。在历年的年检报告中都已经备注曹晓辉系校长,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智力学校将备注“曹晓辉担任学校校长”的年检登记表都是先经海口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后,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在曹晓辉所提供的证据“2012/2013/2014年的学校年检登记表”均反映学校校长是曹晓辉,教育局对“联合办学、以及校长是曹晓辉”不知情显然不是事实。

      曹晓辉究竟是不是“校长”?市民状告海口市教育局的结果又如何?昨日法庭并未现场宣判,商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