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微信朋友圈骂前同事 被告上法庭要求道歉赔偿

20.11.2014  23:47

   海口网11月20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薛莹婕)海口男子阿俊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贴“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红!!!”对前同事阿红进行辱骂,并召集其他人参与评论和点赞。阿红因此受到极大的侮辱,一怒之下将阿俊告上法庭要求道歉赔偿。

  据了解,阿红和阿俊原是某公司的同事,2014年7月阿俊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阿红心怀不满,一口气难以下咽,便于2014年8月8日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贴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红!!!”因朋友圈中95%均为阿红与阿俊的同事,因此,阿红表示,该事件对她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重大伤害,精神和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以至于她至今在单位无法正常工作。

  阿红认为,阿俊直接指名道姓的谩骂和侮辱,侵犯了阿红的名誉,致使阿红受到名誉上的损害,阿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昔日同事如今对簿公堂。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阿红和阿俊原是某公司的同事,经证人证言证明,阿俊未经当事人许可,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贴,公开发表对阿红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言词中直接将阿红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阿红为人至贱则无敌、傻逼等,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阿红社会评价的降低,其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据此,法院认定阿俊的行为侵犯了阿红的名誉权。

  秀英区法院判决,被告阿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原告阿红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阿俊承担;被告阿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阿红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