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销售“TCL”等商标侵权产品 3人被海口琼山法院判赔29万元
近日,海口市琼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负责人陈晓倩通过“云调解”,成功促成六宗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赔29万元,被告须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案件圆满解决。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TCL”“罗格朗”“LEGRAND”“legrand”商标的合法权利人,TCL集团有限公司、LEGRANDFRANCE公司先后将以上商标许可给原告在与被许可商标指定注册范围相同的商品上,并明确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根据中国商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抵制他人对被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
2018年3月份,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获知海南省海口市某大学项目工程中涉嫌使用假冒的涉案商标产品,后经知产咨询公司及公安机关调查后证实该批产品上确实标有“TCL”“罗格朗”“LEGRAND”“legrand”等字样,系三被告分别通过自己的淘宝店将该产品销售给用户。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知识产权维权等相关权利是其经由涉案商标专用权利人依法授权取得,被告未经许可,私自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三被告分别赔偿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在报纸上发布确认侵权声明。
承办法官受理该系列案后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在阅读大量案件相关证据后发现每位被告实际销售的侵权产品远未达到100万的赔偿数额,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过高。本着公平正义、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对赔偿数额酌情认定后,初步拟订《调解协议》,与原告特别授权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并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最终促成原被告当庭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今后不得生产、销售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享有TCL、Legrand(罗格朗)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9万元,其中22万元于当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在庭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据承办法官调查发现,涉案注册商标——“TCL”“罗格朗”“LEGRAND”“legrand”均在国内、国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TCL”注册商标在1999年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三被告在此案审理前曾因销售以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琼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三被告人所受刑罚均已履行完毕。
“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免除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应支持企业因商标权受侵犯提出的合理诉求,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均不是海南本地人,根据当前形势,到庭参加诉讼将增加疫情传播风险及案件诉讼成本,本着“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承办法官尽最大努力通过线上方式调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