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琼山区一村队长受贿近22万元 二审被判十一年

02.12.2014  21:09

      海口市琼山区中税热带作物场薛村队队长薛某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2月2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依法判决薛某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2年,海口市琼山区中税热带作物场将岭脚二队位于琼山区云龙镇薛村的700多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南某房地产公司,薛村部分村民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争议,并在该地上种植作物。2009年开始,该房地产公司拟对土地进行开发,为及时处理该地上的农作物,中税场领导委托时任中税场薛村队队长的薛某学协助农场做好青苗补偿工作。

      2010年,海口市琼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云龙镇政府修建丽江路项目,该道路的征地、建设等资金由上述房地产公司负责。由于修建丽江路涉及薛村20多亩土地,琼山区政府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时任中税场薛村队队长的薛某学协助政府做好丽江路项目的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工作。

      2010年6月8日,薛某学与林某海到海口金银岛酒店找公司负责人张某超商谈处理土地遗留问题和修建丽江路项目等相关问题,在薛某学的要求下,张某超为了薛某学能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同意给薛某学30万元作为薛某学在岭脚二队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经核算,薛某学应得青苗补偿款80400元)及劳务费。当日张某超将32万元转入林某海的账户,其中2万元作为林某海的茶水费。2010年10月22日,林某海将27.5万元转入薛某学的银行账户。2011年4月9日,林某海将2.5万元现金交给薛某学,并要求薛某学就两次共收款30万元写下收条。薛某学将该款用于建私房等生活开支。

      原审琼山区法院认为,薛某学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薛某学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196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原审薛某学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海口中院近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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