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6批次食品不合格,由新港农贸市场、金贸文华菜市场等市场摊位销售

01.10.2021  17:15

  10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6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通告显示,海口南沙路6号果副市场、新港农贸市场、金贸文华菜市场的4摊位共计销售6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3批次不合格食品由海口龙华吴多盈海鲜摊位销售。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畜禽肉及副产品、水果类、蔬菜、水产品、鲜蛋、豆类共6类产品19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91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为:

  一、海口龙华王英霞猪肉摊(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6号果副市场内)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猪肉,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动物产品的呋喃唑酮代谢物残留,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呋喃唑酮代谢物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积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畜类肌肉中不得检出。

  二、海口龙华蒙绪林蔬菜点(海口市新港农贸市场182-183号)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豆芽,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海口龙华潘康龙蔬菜摊位(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1号金贸文华菜市场首层豆芽区145号摊位)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黄豆芽,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四、海口龙华吴多盈海鲜摊位(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1号金贸文华菜市场海鲜区3号摊位)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海白,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海口龙华吴多盈海鲜摊位(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1号金贸文华菜市场海鲜区3号摊位)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芒果螺,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海口龙华吴多盈海鲜摊位(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1号金贸文华菜市场海鲜区3号摊位)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3的花甲,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水产品中不得检出。水产品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为预防相关疾病而非法使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氯霉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积蓄,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