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治理基层“微腐败” 出新策明确6种问责情况

24.07.2017  11:52

海口制定《农村基层四议三公开监督办法

  系统治理“微腐败”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今天上午(7月21日),记者从海口市委常委会上了解到,为系统治理基层“微腐败”,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海口制定了《海口市农村基层四议三公开监督办法》。

  《办法》明确了6种问责情况:在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涉嫌失职失责、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并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四议三公开”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有违反“四议三公开”行为的,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四议三公开”擅自以集体名义处置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四议三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四议三公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名词解释

  “四议三公开”,是指凡涉及村民利益的村级重大事务,都要经过村党组织提议或村民提议或村民代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