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01.10.2021  17:15

  2021年10月1日,《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海口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机制保障。《条例》共29条,主要从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海口江东新区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11个重点园区之一,区位优势明显、生态环境优良,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美丽的海岸线资源,区内临江临海拥湖、水系入城的本底格局突出。为构建“一区映两心、三水纳九脉”的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江东新区生态本底和特色生态资源,《条例》对江东新区绿色发展提出了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70%等要求;对江东新区生态保护作出了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北港岛海洋公园等核心生态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规定;同时,针对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当前环境保护的痛点堵点,对江东新区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措施。

  关于管理职责,《条例》中明确,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管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区、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江东新区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江东新区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明确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为打造生态环境优良的“江东样板”、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