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或处罚两百元 征市民意见

12.01.2015  12:06
  昨日(11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从1月12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去年第一季度、上半年、第三季度,海口在全国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中排名第一,海口洁净的空气已成为持续发展的优势资源和营销宣传的最佳名片。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海口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海口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的主要排放源。
  本次《草案》修订增加了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规定。《草案》规定了海口市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采取相应处罚等管制措施。
  今后,海口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在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一是在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力度上下功夫。全面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特别是去年12月份集中力量淘汰2255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二是在加大查处力度上下功夫。在第三阶段区域限行路口开展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执法;开展道路巡查,严格查处“冒黑烟”机动车;到2015年12月,在建成区所有路段对高排放机动车全天实施区域限行。三是在严禁农用车进城上下功夫。加强巡查,严禁农用车进城。
  《草案》明确了机动车生产单位对所生产的车辆有进行严格的排气检测的义务。生产单位生产的机动车经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
  《草案》规定未取得环保标志、使用过期环保标志、使用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限行措施的,处以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冒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生产单位出厂的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销售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责令机动车销售单位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3次以上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资格。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资格。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抽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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