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27.08.2014  21: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战略部署,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我市经济更好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根据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稳定农业生产

  (一)加大保险支农力度。构建对农业发展全方位保险保障体系,引导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增加我市急需农业保险险种范围,使我市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品种达到14个。提高易受灾的瓜菜大棚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比例至8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高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标准。本市户籍农民和在本市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额贷款均实行按年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贴息最高贷款金额,农民每人单笔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二、扶持工业发展

  (三)鼓励工业增长。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4年企业总产值统计数据同比增长达8%以上的,按总产值增长部分给予1%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统计局)

  (四)激励工业项目建设。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建工业项目,在本意见实施期内,按计划竣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0.2%的奖励;提前一个月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0.4%的奖励;提前二个月以上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0.6%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重点项目推进委)

   三、鼓励金融业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五)鼓励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落户。在我市新注册落户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市域内现有金融机构在我市每新增加一个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凡我市企业在主板实现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实现新三板挂牌上市,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对于上市再融资和借壳重组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发债。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八)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近两年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除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外)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落户奖励(按最高额奖励,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降低总部企业行业认定标准,在原总部经济政策规定行业认定标准中,税收缴纳市级留成数额标准下调20%。新入驻属于被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其研发中心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对其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分四类按土地净收益给予30%-60%的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十)新引进总部企业当年上缴的营业相关税收(不含在我市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的地方留成,超出当年地方财政增长目标比例部分,以技术改造补贴等方式给予80%的奖励支持。当年新增新入驻或现有总部企业高管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返还50%作为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按35%的标准提取本地购房专项补助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支持旅游业发展

  (十一)鼓励开发旅游客源市场。在既有航班航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奖励市内过夜游客增长和延长游客停留时间,推动游客进行二次、三次消费,提高旅游效益,修订出台《海口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旅发委)

  (十二)鼓励景区景点建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景区创A工作,本意见实施期内,创5A、4A、3A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旅发委)

   六、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三)放宽本省籍居民购房入户条件。按购房面积实施差别化入户,购买60(含)-90(不含)平方米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可在所购商品房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申请登记户口人数(简称入户,下同)总计不能超过2人,购买90(含)-120(不含)平方米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3人,购买120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5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十四)实施房地产销售奖励政策。建立房地产销售奖励机制,对岛外中介机构每销售1套面积在90㎡(含)以上的商品房,奖励1000元,每销售1套面积在90㎡以下的商品房,奖励500元;同时奖励本市2014年销售量(网签数据)前10名的房地产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五)减免部分购房税费。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住建局)

  (十六)加强房地产综合宣传推介。积极协调省通信管理部门及通信运营商,定向、定量、定时发布房源信息。协调各大航空公司在进出海口的航班上开展宣传促销。依托红树林旅游资源建设房地产展示和交易中心。继续针对目标省、市开展一对一的专场营销。加大房地产业促销力度,出台进一步促进商品房销售的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旅发委)

   七、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七)对纳入本市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排名各前1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按相应收入完税的,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

  (十八)鼓励商贸服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纳入本市统计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2014年升级发展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每个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给予每个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励;2014年新成立的已纳入本市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享受相同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十九)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新注册在海口的电子商务企业基于互联网在线销售的收入,给予其年度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市级留成部分80%返还,且该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我市已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基于互联网在线年销售收入突破3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超过50%(含50%)的,将其年度增量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市级留成部分60%返还给企业作为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二十条)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并通过增值服务获得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年服务费收入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八、扶持航运业发展

  (二十一)加大对新增运力奖励力度。船务公司新增船舶在本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的,新增运力部分,货船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60元,客船每客位奖励600元。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当年完成总箱量比上年度实际增长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不与中转箱量重复计算)。加大集装箱外贸运输补贴力度。对外贸出口集装箱重箱(含内外贸同船运输)每标箱补贴100元。(责任单位:市交通港航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十二)加大新开班轮干线的扶持力度。对在海口港新开辟集装箱航线的,国内班轮干线每航次补贴4万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国际班轮干线每航次补贴15万元,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具体修订出台《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港航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九、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二十三)形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合力。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法定计提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主导配置资源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只审批项目概算和确定包干经费,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征收补偿安置任务,且不超过审批概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征收安置补偿资金比例5%的奖励经费。区政府自行平衡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政府自行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概算,市政府不再审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概算。区政府经费包干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审计结余的部分经费,由区政府支配使用。(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推进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四个区政府)

  (二十四)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改造区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依税法规定,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造面积占总建造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国有工矿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并同时满足财税〔2012〕12号文规定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前扣除;安置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推进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四个区政府)

   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十五)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市财政向金融机构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5000万元,发挥政府财政杠杆作用,形成5亿元金融信贷额度,向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小微企业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建立“五星级”信用评级机制,对小微企业抗风险、信用能力及经营管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级,最优五星。信用等级越高,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缴纳的助保金和质押担保比例越低,五星级小微企业可同时享受财政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基准利息的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工商联)

   十一、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六)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开《海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减负办、市财政局)

  (二十七)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审批。对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的审批,除国土、规划、环保、社会风险评估外,其他审批要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或报备。(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委)

  (二十八)继续精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止或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府服务中心)

  (二十九)支持企业自助发电。在有序用电期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不含石油及制品类)企业、酒店业企业和省市重点项目自助生产发电所购买的油料费按5%给予补助。工业企业在此期间自购发电机自助发电用于生产的,购置的发电机给予3%的设备资助。(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科工信局、市旅发委、市商务局、市重点项目推进委)

  (三十)推进工业企业人才落户。在政府新的户籍政策出台之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的需要,依据企业对海口工业经济的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解决一批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落户问题。(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

  本意见涉及的具体政策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各责任单位应确保操作规范、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本意见实施期间,我市已实施的其他各类扶持措施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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