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小学生脚放桌外绊倒同学 家长学校被判赔近2万元

16.12.2014  18:24

      原标题:教室内被同学绊倒

      额头留下疤痕

      海口一小学生父母起诉,对方家长及学校按份额承担赔偿

      陈小雅和徐小朋是海口某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徐小朋上课时将脚放在课桌外,绊倒了上台领考卷的陈小雅,导致陈小雅当场流血受伤。伤愈后,陈小雅的额头留下了一条长将近7厘米的疤痕。

      为消除疤痕,徐小朋的父母徐某和苏某某为陈小雅支付了三次激光手术的费用,但疤痕未完全消除,陈小雅法定监护人决定采用药敷治疗,为此又花了医药费12510元。后陈小雅法定监护人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被告徐某、苏某某和海口市某小学。

      2011年12月13日,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徐小朋法定监护人徐某、苏某某支付陈小雅医疗费8757元、被告海口市某小学支付原告医疗费3753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和苏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徐某和苏某某对陈小雅法定代理人提交的购买药物的增值税发票提出异议,认为陈小雅法定代理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对所购买的药物是何种药物,是否用于陈小雅的治疗不能予以证明。2012年6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小雅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18日,陈小雅就疤痕问题前往省皮肤病医院进行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323元。2012年10月,陈小雅再次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被告徐某、苏某某和海口市某小学,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432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龙华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指令龙华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龙华区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费问题,陈小雅主张的医疗费虽然是后续治疗疤痕所产生的费用,但因无法确认陈小雅对疤痕所进行的治疗是属于疤痕美容治疗还是属于必要的医疗治疗,故无法确认陈小雅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后续必要的治疗费用。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由三被告承担50%的医疗费,原告自己承担50%的医疗费。(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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