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离婚为争抚养权出具工作证明 单位否认盖公章

17.11.2014  12:11

      原标题:海口女子离婚时出具工作证明单位否认盖公章

      在海南一家航空企业从事飞行工作的谭先生因为和在一所学校工作的妻子吴女士感情不睦,诉至法院离婚,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但谭先生经向妻子工作单位查询,该单位表示前述证明所加盖的公章非其专用章,该单位从未启用过此模式公章。谭先生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法院,但未获法院采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

      谭先生称,因与妻子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缝,2013年11月,他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对婚生女儿的抚养权作出裁决。2014年2月,案件被移送至龙华区法院立案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了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他和妻子均向法院提交了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他提交给法院的单位证明称,考虑到其家庭生活原因,从2013年12月起,原则上保障其在海口本站飞行(当天往返,每飞行一天休息两天);如果其女儿返回海口定居,其所在部门将在航班计划上保障其个人需求。吴女士工作单位海口某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所出具的证明则称,其为该院专职教师,一周四次课时,连续三年被评为该院优秀青年教师。

      但谭先生在向吴女士工作单位海口某学院查询时,该学院却表示,吴女士提交给法院的《工作证明》上“所加盖公章非我院公共管理学院专用章,我院从未启用过此模式公章。关于我院教职员工的工作证明以人事处出具的证明为准”,并在前述证明上作了说明并加盖了学院公章。随后,谭先生将海口某学院加注说明的这份材料提交给了法院,但未获法院采信。

      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称审理查明,2008年,谭先生和吴女士认识后恋爱,2009年12月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女。两人结婚至女儿出生前后,夫妻感情尚好,男方曾将家中大小事务包括自己的工资卡全部交给女方料理保管。2011年9月前,因女方时有与朋友外出玩耍,致夫妻间开始产生矛盾,。为此女方曾于2011年9月向男方作出和好、不在外面玩及不与玩友联系的承诺。2012年4、5月份,男方曾与女方协商离婚,在朋友及家人的劝说下,继续一起生活。2013年5月份,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女方将女儿送到江苏老家由其父母照顾,自己也搬离男方处与男方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9月份,原告曾到江苏接女儿回海口未果。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照准。关于婚生女儿抚养权问题,考虑到被告已有一成年男孩,双方婚生女儿年龄尚幼,自出生后,大部分时间与女方父母生活。女方父母刚过60岁,且已退休在家。女方在学校工作稳定,有条件与父母一起抚养女儿。虽然男方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原则保障男方海口本站飞行,但男方的飞行员工作性质随工作需要随时变更飞行班次,其父母年迈,现实上不利于女儿的抚养。综合以上因素,由女方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双方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赔偿问题,原告出示的被告与男旅友和男同事通话或短信的信息记录、QQ聊天记录及出入小区的视频资料等,均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出轨行为,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被告主张对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谭先生和吴女士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至其年满18岁止。另外,法院还就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了相应的裁决。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谭先生已经向海口市中级提起上诉,认为女方在该案一审中提交了不实证据材料,导致法院作出背离社会大众基本的道德标准,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判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前述判决相关内容,改判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同时对财产分割问题重新作出判决。日前,海口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但尚未作出判决。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本文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