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家庭破裂 发信息骂别人是“小三”被判赔偿

22.10.2014  23:33

      原标题:海口女子家庭破裂发信息骂别人是小三被判赔偿

      现住海口的女子章某认为因项某导致了她与丈夫的家庭破裂,在朋友圈内发表文字骂项某是小三。项某认为章某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章某告上法院。10月22日,秀英法院判章某在朋友圈中向项某致歉,并赔偿项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经审理查明:黄某是项某父亲的朋友,是章某的丈夫,2014年7月黄某向秀英法院提起与章某的离婚诉讼。2014年7月21日,章某的儿子小佑在黄某的手机里发现存有项某的多张相片和截图及信息后,将其备份并告诉了章某,章某因不满黄某与项某的关系,于2014年8月6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项某相片及评论。

      章某发布的信息称:“一个生于1956年,一位生于1986年,30岁的差异可以是真爱?金钱与欲望真的可以让人禽兽不如?甚至能抛妻弃子?六亲不认的将妻子告上法庭?虽然这个女人做了小三,可死...这个女人美丽单纯的外表不是天然的,她用整容的方式让她拥有水汪汪,会说话的大眼晴,为了满足物质的令人欲望,不惜与一个可以做伯伯的男人在一起……”。项某认为章某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2014年8月7日向海口市某派出所报案,并于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章某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原告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言词中直接将原告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原告为小三等,将原告作为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章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原告项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赔偿原告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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