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友线上收款男友线下送货 毒贩“鸳鸯”双双被判刑

08.06.2018  21:51

      王某(男,现年30岁,海南海口市人)和霍某(女,现年34岁,重庆市人)是一对情侣,女友霍某微信上收毒资,男友线下贩卖毒品,二人贩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霍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2月3日1时20分许,阿兰(化名)通过事前与霍某微信联系,王某和霍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803房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阿兰,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据王某供述,2017年他前后曾四次贩卖毒品。1月13日,他在秀英区某小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谢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因病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龙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龙华区法院取保候审。

      据霍某供述,阿兰是她的微信好友,阿兰在微信上联系她买货,她在微信上收钱,再由男友王某去送货。霍某称,2017年9月30日下午,阿兰在微信上联系她,称要买一小包冰毒,阿兰先将400元转账给她,而后她再告诉王某,再由王某将一小包冰毒送到阿兰的住处。

      霍某表示,还有一次是2017年11月6日晚上,阿兰又在微信上联系她,微信转账500元给她,她就和男友王某一起出门送一小包冰毒到阿兰的住处。第二天,霍某通过微信将500元转账给男友王某。

      据悉,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后王某申请撤诉,海口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在该刑事裁定书送达被告人王某前,王某脱逃,后因贩卖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2月30日,海口市中院将上述刑事裁定书送达给被告人王某,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原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尚未执行。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他辩解称,“霍某是我女朋友,所有的涉案毒品都是我一个人卖给阿兰的,霍某只是介绍阿兰给我,并代收钱,我请求法庭对霍某从轻处罚”。

      庭审中,霍某称,“王某是我男朋友,平日吸食的毒品都是男友给的。阿兰想买毒品找不到王某时就和我联系,我收钱王某送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霍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中王某四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12克,霍某三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1克,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解其女朋友即被告人霍某只是介绍阿兰向其购买毒品并代其收了二次钱,后霍某亦将代收的钱转给其,要求法院对霍某从轻处理。

      经查,被告人霍某在共同犯罪中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积极作用,并代为收取毒资,系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共犯,本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为霍某的辩解意见无理,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霍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二审裁定书未送达前仍有犯罪行为未进行处理,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关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霍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王某、霍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王某表示,现在的他重病缠身,只希望在牢里安然度过最后的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