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租房屋备案率仅两成 不备案最高罚款5000元

03.12.2015  10:31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备案登记的最高罚款5000元。12月1日起,《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南国都市报记者针对市民关心的海口人均租住面积标准、为何要进行备案登记等问题采访了海口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按《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据了解,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6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条例》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将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目前海口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仅为20%,主动前来办理备案的多为企业和因存在小孩上学等特殊情况的个人。

  为了加强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委托他人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如果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即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市民认为,《条例》的实施,特别是规定租房行为必须备案登记,接着房东将缴纳一定税费,因此羊毛出在羊身上,将势必影响房租的上涨,最终还得租客承担。

  对此,海口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海口市流动人口增多,房屋租赁的需求越来越大。管理形形色色的出租房,备案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手段。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备案资料可以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海口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