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再出新政策 助推互联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1.10.2015  01:22

  海口网10月20日消息 (记者 王媛)20日下午召开的海口市十五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为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政策保障。

  据了解,《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于海口市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为使《措施》落实到位并易于执行,我市再次起草出台《细则》,明确了企业申请资金的条件和所须提供的具体材料,用于指导企业申报《措施》的相关扶持资金。

  《细则》共15条,明确了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对每一项资助资金申报材料予以细化,并制定了相应的申请表格,具体列明资格申请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使企业可以清晰地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标准。每一条款要求的具体化,也使审核工作更具操作性。

  《细则》指出,市级财政每年预留不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措施》第二至第六条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互联网产业的其他扶持。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2%。

   附:《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二至第六条内容

  第二条 支持创办互联网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海口综合保税区,下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创业团队三人以上、固定办公场所达到30㎡以上(含30㎡)的,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 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交易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给予奖励。

  第四条 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收入25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给予办理落户,并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住房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五条 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全球软件五百强企业迁入我市,前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服务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产品,前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给予奖励。

  市政府和市属国有单位购买服务、行政办公用品及政府投资项目所需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生产、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自主创新产品。